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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8
補充核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及著作財產權人收取使用報酬開立統一發票時限之規定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0.03.18台財稅字第10000030600號
摘要:
補充核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及著作財產權人收取使用報酬開立統一發票時限之規定
主旨:
補充核釋本部99年7月1日台財稅字第09900143150號令如下: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著作財產權人及利用人於99年7月1日前簽訂之契約,其自利用人收取之使用報酬及結算後著作財產權人向其收取之使用報酬,利用人於99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者,仍得由利用人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分別辦理所得稅扣繳申報及開具扣繳憑單;利用人於100年1月1日以後給付者,應依前開令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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