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2011-06-01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開始使用後,因閒置而轉列其他資產,得依原折舊方法繼續計提折舊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0.06.01台財稅字第10004037220號
摘要: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開始使用後,因閒置而轉列其他資產,得依原折舊方法繼續計提折舊
主旨: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上開折舊數額應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關於勤實佳
︱
團隊介紹
|
服務項目
|
最新消息
︱
稅務專欄
|
諮詢天地
|
相關連結
︱
資源分享
|
服務據點
|
聯絡我們
台北所:106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3段188號2樓
TEL:(02)2751-1162
FAX:(02)2721-3002
高雄所:813高雄市左營區富國路257號
TEL:(07)558-2168
FAX:(07)558-2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