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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0
核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2條第2項有關菸酒稅法之規定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0.05.20台財稅字第1000014470號
摘要:
核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2條第2項有關菸酒稅法之規定
主旨: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2條第2項規定,依菸酒稅法第19條第6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因短報或漏報進口應稅數量,致短報或漏報菸酒稅額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上開規定所稱「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係指「檢附之相關文件」與「實到貨物」相符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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