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2011-10-25
原所有權人(委託人)為受益人交付信託之不動產,經塗銷信託登記回復所有權與原所有權人(委託人),嗣出售時,依本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其起算日應以委託人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0.10.25台財稅字第10004113300號
摘要:
原所有權人(委託人)為受益人交付信託之不動產,經塗銷信託登記回復所有權與原所有權人(委託人),嗣出售時,依本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其起算日應以委託人原取得該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為準。
主旨:
所報貴轄谷君原交付信託之不動產,經塗銷信託登記回復所有權與谷君,嗣出售時,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疑義乙案,核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100年7月26日中區國稅三字第1000030171號函及本部賦稅署案陳貴局同年9月19日中區國稅三字第1000041506號函。
二、本案谷君於96年11月29日以買賣登記取得之不動產,於98年7月1日辦理信託移轉登記於受託人(谷君之妹)名下,以谷君為受益人,信託契約約定由受託人管理處分。嗣於100年4月19日塗銷信託登記回復所有權後出售,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其起算日應以谷君原取得該不動產並完成移轉登記之日(即96年11月29日)為準。
關於勤實佳
︱
團隊介紹
|
服務項目
|
最新消息
︱
稅務專欄
|
諮詢天地
|
相關連結
︱
資源分享
|
服務據點
|
聯絡我們
台北所:106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3段188號2樓
TEL:(02)2751-1162
FAX:(02)2721-3002
高雄所:813高雄市左營區富國路257號
TEL:(07)558-2168
FAX:(07)558-2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