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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6
所有權人銷售配偶回贈之不動產計算特銷稅持有期間之規定
日期文號:
財政部100.08.16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號
摘要:
所有權人銷售配偶回贈之不動產計算特銷稅持有期間之規定
主旨:
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於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之持有期間時,准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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