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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20
核定九十七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 第 十四 條 第 一 項 五 款(類)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1.20台財稅字第09804502050號
摘要
核定九十七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主旨
核定「九十七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百分之四十三;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百分之四十三。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十六;不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百分之三十五;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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