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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8
已稅菸酒因損壞變質不堪銷售經銷毀者,自菸酒實際銷毀完成之日起5年內得申請退還原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法律依據
菸酒稅法 第 六 條
關係法令
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 三十七 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3.18台財稅字第09800052190號
摘要
已稅菸酒因損壞變質不堪銷售經銷毀者,自菸酒實際銷毀完成之日起5年內得申請退還原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主旨
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菸酒,因損壞變質致不堪銷售,經菸酒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准銷毀者,納稅義務人得自菸酒實際銷毀完成之日起5年內,檢具銷毀菸酒之進口證明書、稅捐稽徵機關核准銷毀證明文件及相關完稅證明文件,向進口地海關或產製廠商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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