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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8
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經國外供應商給予進貨折讓,其溢付稅額可核實退還。

法律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三十九 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3.18台財稅字第09800052190號
摘要
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經國外供應商給予進貨折讓,其溢付稅額可核實退還。
主旨
營業人自國外進口貨物並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經國外供應商給予進貨折讓,未按更正進口報單程序處理,致上開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銷項稅額者,其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又為簡化手續,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經本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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