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最新消息
2009-08-19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法律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七 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8.19台財稅字第09804549080號
摘要
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主旨
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依其指示將該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2款及本部96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0290號令第1點規定,其銷售額適用零稅率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上開貨物交與保稅區營業人如經報關程序者,應於發貨當期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貨物報關進入保稅區之報單及其他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如未經報關程序者,應於取得外匯收入當期檢附國外客戶之訂購單、保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外匯收入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
二、保稅區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保稅貨物,依其指示將該保稅貨物交與課稅區營業人,且取得外匯收入者,依本部91年6月6日台財稅字第0910453451號令第1點、96年12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604547870號函及98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804532340號令規定,其銷售額適用零稅率,除應檢附課稅區營業人之收貨單外,其餘證明文件比照前點規定辦理。
關於勤實佳
︱
團隊介紹
|
服務項目
|
最新消息
︱
稅務專欄
|
諮詢天地
|
相關連結
︱
資源分享
|
服務據點
|
聯絡我們
台北所:106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3段188號2樓
TEL:(02)2751-1162
FAX:(02)2721-3002
高雄所:813高雄市左營區富國路257號
TEL:(07)558-2168
FAX:(07)558-2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