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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2
個人漏報以購入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取得抵押物所得案件之裁罰規定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 第 一百十 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12.2台財稅字第09804567520號
摘要
個人漏報以購入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取得抵押物所得案件之裁罰規定
主旨
一、個人以購入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而取得該債權抵押物,於96年7月16日以前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而未依本部96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0160號令規定申報處分債權之財產交易所得,其屬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經稽徵機關查明並無規避納稅義務安排或情事者,得參酌行政罰法第8條但書規定,輔導納稅義務人限期補稅免罰。
二、本部98年6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800136450號函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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