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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30
補充核釋合併消滅公司股東獲配股份對價之課稅規定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 第 六十五 條
關係法令
 所得稅法 第 十四 條 , 所得稅法 第 二十四 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11.30台財稅字第09804902120號
摘要
補充核釋合併消滅公司股東獲配股份對價之課稅規定
主旨
一、本部97年10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2910號令有關股份對價之價值,應以確定換股比例時所定合併對價價值認定,亦即以存續公司於合併基準日實際入帳之收購成本(所取得淨資產價值)金額為準。消滅公司應於合併基準日依上開本部令規定計算其股東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二、確定換股比例時所定合併對價價值,如涉有企業併購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情事,稽徵機關將依規定查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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