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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5
公告99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 第 五 條 第 四 項 , 所得稅法 第 五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11.25台財稅字第09804567560號
摘要
公告99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主旨

公告99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說明: 依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及第5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99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82,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23,000元。
二、99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99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
四、99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99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0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500,000元至1,130,000元者,課徵25,000元,加超過500,000元部分之12%。
(三)超過1,130,000元至2,260,000元者,課徵100,600元,加超過1,130,000元部分之20%。
(四)超過2,260,000元至4,230,000元者,課徵326,600元,加超過2,260,000元部分之30%。
(五)超過4,230,000元者,課徵917,600元,加超過4,230,000元部分之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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