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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9
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61條
關係法令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3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2010.01.19台財稅字第09900013710號
摘要
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
主旨
核定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價所適用「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如附件。
一、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
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25%以上時,得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
價,並以其申請重估日之上一年度終了日為基準日。」依上開物價倍數表資料所示,98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
各年度(包括68年度)及81年度,分別上漲達25%以上。凡營利事業在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或81年度間
取得之資產,不論其曾否以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或81年度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依法均
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二、營利事業於69年度至80年度或82年度至97年度間取得之資產,或曾經以69年度至80年度或82年度至97年度間之物
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者,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尚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0990001371號令附件-new.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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