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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4
外幣計價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之計算及扣繳規定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88條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2010.01.04台財稅字第09804135600號
摘要
 外幣計價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之計算及扣繳規定
主旨
一、個人與銀行從事外幣計價結構型商品交易,交易完結日在99年1月1日以後者,應於交易完結日按交易原幣計算損益,
     再依當日交易銀行承作匯率折算為新臺幣金額,由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所得稅;至於投資本金之匯兌損益,係屬財產
     交易損益,應於外幣兌換成新臺幣時計算,由個人依法申報。
二、營利事業與銀行從事外幣計價結構型商品交易,交易完結日在99年1月1日以後者,其屬依法應扣繳所得之計算,與個
     人以外幣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計算規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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