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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0
各類酒中含添加之物,如與酒併同包裝出廠銷售,應按含添加之物後之總容量徵收菸酒稅。
法律依據
菸酒稅法 第 八 條
關係法令
菸酒稅法 第 二 條 , 菸酒管理法第4條、第33條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12.10台財稅字第09804581090號
摘要
各類酒中含添加之物,如與酒併同包裝出廠銷售,應按含添加之物後之總容量徵收菸酒稅。
主旨
各類酒中含添加之物,如與酒併同包裝出廠銷售,應按含添加之物後之總容量徵收菸酒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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