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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12
擴大書審報稅企業其出售房屋增益,不應包括在非營業收入細算受益單獨計算

 

來源
2010/04/09 經濟日報
記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
內容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指出,年營業收入在3,000萬元以下,適用擴大書審申報營所稅的企業,當年度如有出售房屋或土地等收益,必須單獨計算,不能按書審純益率核算全年所得,違反規定者將被補稅。
 
國稅局舉實際查獲案例表示,A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營業收入淨額800萬元,以及非營業收入200萬元(出售房屋增益),合計1,000萬元,自行依書審純益率6%,申報全年所得為60萬元。
 
由於擴大書審報稅企業其出售房屋增益,不應包括在非營業收入內計算,國稅局將其出售房屋增益200萬元排除在非營業收入淨額之外,重新核算該公司全年所得額應為248萬元(如800萬元×6%+200萬元),並非60萬元,A公司因此被補稅40萬元。北市國稅局提醒業者,適用擴大書審案件應注意土地及其定著物的交易增益計算規定,以免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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