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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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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2011.01.28台財稅字第100045063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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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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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本部84年6月29日台財稅第84163170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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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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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本部84年6月29日台財稅第841631706號函,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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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84/06/29台財稅第841631706號函
主旨: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修正條文於84年3月1日起實施後,專營該條項款免稅貨物之營業人,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說明:二、至農民或農地出租人如專營銷售其收穫或佃租收入之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者,核非屬營業人範圍,仍得依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