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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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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谷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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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我國的遺產稅率本來高達50%,日前打算修法調降為10%,很多人都覺得高興。不過,除了稅率的問題,我覺得還可以更進一步把遺產稅改為繼承稅,更符合公平正義。
現行法令,遺產是由所有繼承人依法繼承,所以如果國稅局收不到遺產稅,就會對所有繼承人追討,可能執行他們的財產,甚至可能對他們限制出境,追討對象也可能包括實際上根本沒有分到遺產的繼承人,因而引起許多抱怨。
有個地主的遺產淨額2億元,差不多要繳5,000萬元的遺產稅。他有一兒一女,兒子當老闆做生意;女兒則已經出嫁,而且嫁得不錯,所以只打算「意思一下」,拿少許的財產即可。
這個地主生前曾經拿部分土地,擔保兒子的債務1.5億元,但設定值將近2億元。結果,地主過世了,兒子繳不出5,000萬元的遺產稅,國稅局又認為執行那些已經設定抵押的土地很麻煩,於是轉而執行女兒的財產,讓女兒差點也要被限制出境。
女兒其實沒有從父親那兒分到太多遺產,而且她名下的不動產其實是老公給的,所以女婿也跳腳了。但是依台灣現行課遺產稅的方式,女兒仍然是納稅義務人,所以逃不掉被「追討」的命運。
如果改成「繼承稅」,就不會有這種事發生。
世界上許多國家課的是「繼承稅」,比如日本、韓國、北歐各國、中歐各國等。目前只有台灣、美國、菲律賓等少數國家課「遺產稅」。
日本的繼承稅規定,每個繼承人繳納的繼承稅額,基本上是以他們繼承的財產多寡來計算的,雖然每個繼承人都有連帶繳納的義務,但是連帶負擔的稅額以他們實際上繼承的價額為上限。
用在上述案例的女兒身上,如果她實際上只繼承到200萬元,那麼,國稅局頂多只能向她追討200萬元的「繼承稅」,其他4,800萬元則應該對她那個繼承龐大遺產的哥哥追討。
相關的贈與稅,是政府擔心有人在生前先把財產送給別人規避遺產稅,所以設計贈與稅做為懲罰性、預防性的措施。
不過,我國現行贈與稅的課說對象是贈與人,日本的贈與稅則規定,原則上課稅對象是受贈人,我認為日本的作法比較公平,因為受贈人才是得到利益的人。這個道理跟現行遺產稅的課稅對象為繼承人,其實是一樣的。
贈與稅以贈與人為課徵對象,結果實際取得財產的人不必課稅,如果贈與人沒有繳贈與稅,受贈人事後還可以「恩將仇報」,威脅要檢舉,又可以得到更多利益;或者真的去檢舉,而得到檢舉獎金。
有個單親家庭的婦人,由於長子吵著要分產,她便依長子的要求,把祖產分給他們兄弟姊妹,沒想到,長子很快就把錢花光了,還去告發媽媽逃漏稅。但是媽媽的財產已經分光了,國稅局也要不到稅款,只能再回頭找受贈人,也就是檢舉人和他的兄弟姊妹。
其實,贈與稅應該以受贈人為課稅對象,才符合「受益者付費」原則,也比較公平。
(勤實佳會計師事務所、商務仲介、外牆更新公司負責人林敏弘口述,記者徐谷楨採訪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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